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转融通业务规则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转融通业务规则以及转融通对股价有什么影响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转融通业务是什么意思
一、转融通: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三、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四、出借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1、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试点初期,转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股票,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的近50%。这些标的股票主要是从现有500只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取的,流通市值较大、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较好。其中,上海市场选取50只,占沪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57.9%,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为1588.8亿元;深圳市场选取40只,占深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26.3%,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是341.3亿元。转融券业务共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五个固定期限档次,对每个期限档次实行有所差别的利率结构。
一分钟了解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现自有资金和证券不足时,由证券金融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或合法方式所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融给证券公司,并由证券公司交存相应保证金的经营活动,转融通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A股市场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券的券源来自于两个途径,一个是券商的自营持仓,另外就是通过转融券方式,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券源。
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券业务时,向各类出借人借入标的证券,然后再出借给有需求的证券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出借人向证金公司提供券源的动作就是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通证券出借流程如下:
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标的范围与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基本一致,转融通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优势。
出借安全性高:出借对手方为证金公司,其股东单位包括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大商所等,信用状况良好。此外还配套了多种制度安排,综合保障证券的按期归还。
收益稳定:主板证券出借期限越长、费率越高,科创板和创业板证券采用市场化定价,可根据市场供需调整费率。
但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仍在试点阶段,仅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个人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到出借当中来。具体而言,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转融通业务的业务规则发布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2、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3、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2、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3、(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4、(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5、(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6、(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7、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第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8、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第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第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9、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第十七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10、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第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第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11、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关于转融通业务规则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